发布时间:2025-03-05 点此:0次
槐法案例
男子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300余块以盗窃罪判刑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随骑随还用起来十分方便,成为大家绿色出行的新工具。个别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对共享电动车的电瓶起了歪心思。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莲法官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的案子,法院对不法分子以盗窃罪判刑。
01离职后动了歪心思
小帅曾是某租赁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其负责的工作让小帅知道了如何换电瓶,在离职后,小帅动起了歪心思。
某租赁公司的老板称:“小帅曾是该店业务员。2023年10月份入职,2024年1月份停职调查处理。小帅在公司期间了解过换电瓶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特点。知道电瓶放在换电柜里,也知道电动车上的电瓶如何拆卸,但小帅的工作内容中不负责换电瓶”。
小帅回忆:“2021年1月,我从某租赁公司离职。想起离职前没有把客户还车时的大约一、二十块电瓶放回到换电柜里面去,就想着把这些电瓶卖掉换钱,我在网络平台上找到一个回收电瓶的信息,便在线与对方取得联系准备向他出售电瓶换钱。2024年1月我给对方发了位置,和他约好由他上门取电瓶当面交易的。其以每块电瓶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四块,他给了我400元现金。”
小帅尝到甜头后,就开始盗窃电瓶。自2024年1月开始去偷换电柜的电瓶,偷完电瓶积攒到一定数量,就联系网络平台上收电瓶的人出售,其把偷来的电瓶分7次出售。这7次交易其每次都是把偷来的电瓶临时存放在同一地点,然后联系人上门取货。
2024年1月至2月,被告人在市区的某电动车公司设置的“换电柜”内,趁无人之际,多次采取破坏换电柜门锁的方式,窃取换电柜内电瓶及从安装电瓶的电动车内窃取电瓶,上述被盗电瓶共计三百块,价值十余万元,被告人将上述电瓶售于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三万余元。
02以身试法悔之晚矣
“我非常后悔,我不应该一时鬼迷心窍,多次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对不起家人和国家的培养,我努力改造。”小帅后悔地说。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瓶发还给某电动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小帅的近亲属代小帅赔偿某电动车公司未追回的电瓶经济损失,某电动车公司对小帅的行为予以谅解。小帅近亲属代小帅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并预缴了罚金。
03切勿将“共享”变“独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帅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及给被盗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小帅获得了谅解,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且经判前社会调查,小帅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后本院一审宣判小帅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马路边的共享电动车并非无主物,其所有权仍属于背后的租赁运营公司,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与盗窃普通电动车电瓶没有区别。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坚决抵制违法行为,让绿色与文明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