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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电瓶车安全管理
二O一八年六月
目录
电瓶车事故原因分析
旅游景区电瓶车事故案例
电瓶车安全检查方法
电瓶车安全管理措施
案例一:福建厦门同安野山谷景区
2012年3月25日,福建厦门同安野
山谷景区,五名游客在景区内回程
途中,后方开来的景区观光车(机
动车车牌号为:闽D02773)冲过水
沟,将五人撞击至山体壁面。其中
三个大人轻擦伤及撞伤,一名小孩
头部撞到山体,身上多处软组织挫
伤,一女子被车辆顶到山体撞成重
伤,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受伤女子住院7个月后出院,于2012年10月
28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被告方野山谷
景区公司,后经法院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
定,伤者被评定为7级伤残、外加2个10级伤
残。事故已导致伤者致残。
案件于2013年1月8日开庭,
按各项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扣除已支付医疗费(12万元外),
事故方应付赔偿金包括伤残赔偿金
28万及其它费用等共计68万余元。
案例二:深圳世界之窗景区事故
2011年7月13日,一名游客进入深圳世界
之窗景区游玩,被一辆电瓶车给撞倒,
导致小腿骨折。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
认定:电瓶车驾驶人负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驾驶不当,撞倒游客
并导致其受到人身伤害,构成侵权,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但世界之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
者,仍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确已发
生,证明其电瓶车安全管理确有一定程度的
隐患,未尽到对其他游客的安全保障。因此
,世界之窗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10日,当地
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结
果认为,该游客的伤残
等级为十级。
案例三:青海鹞子沟电瓶车事故
2015年6月26日16时50分许,青海鹞子沟发展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旅游观光车伤害较大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26日11时30分许,王治钧(娱乐项目承包人)将购
买的两辆“多皇”电动车运至景区后,组织青海鹞子沟发展有
限公司员工温存寿、陈甲云等人自行组装该车的顶棚、扶手及
座椅,于16时30分许组装完毕。之后由温存寿、陈甲云分别驾
驶1号、2号两辆旅游观光车在景区内试车。车辆荷载10人,其
中1号车乘坐10人,2号车乘坐8人。两辆车行至距景区大门越
200米处的“尕寺沟”和鹞子沟宾馆中间路段时,1号车刹车失
效,于16时48分08秒快速冲入景区门口边沟内,撞在大树上,
人员受伤(抢救无效死亡4人),车辆损坏严重。2号车司机陈
甲云见到1号车上的2人躺在路边,同时发现本车刹车失效并控
制车辆未成功,于16时48分30秒撞在景区电动伸缩门受阻后,
继续撞在大门广场石栏杆上,冲到广场下草坪上停止滑行,人
员受伤,车辆损毁严重。
直接原因:该两辆旅游观光车行驶至景区下坡路段,制动失效,
在惯性作用下加速行驶、两车失控,先后发生碰撞及坠车。
间接原因:
车辆购买人车辆生产商车辆经销商景区管理单位
车辆购买人:违反国家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购买未取得特种设备(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电动车作为景区旅
游观光车使用;未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擅自指派未取得《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车辆生产商:在明知本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
旅游观光车辆)制造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车不能满足《GB/T21268-2014非公路用
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未书面明示其产品不能作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在景区使用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电动车交付王治钧在大通鹞子沟森林公园景区使
用。
车辆经销商:未取得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制造许可证且未书面明示其提供的产品不能作为旅游观光车在景区使用的情况下,
将事故电动车销售给王治钧在大通鹞子沟森林公园景区使用。
景区管理单位:在明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的情况下,未对本景区内旅游
观光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四条之规定。
事故责任追究:
1、娱乐项目承包人和一名驾驶人事故
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青海鹞子沟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
代表人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车辆制造单位和经销商分别由所在
地主管部门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追究(续)
几个概念解释: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
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
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
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
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
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
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
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责任追究(续)
特种设备: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责任追究(续)
近年来新颁布的规定:
责任追究(续)
1、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三四条第一款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三五条
责任追究(续)
3、交通肇事罪
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133条,
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责任追究(续)
3、交通肇事罪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
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
驶的;
•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严重超载驾驶的;
•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责任追究(续)
3、交通肇事罪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
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责任追究(续)
• 4、危险驾驶罪
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罪罪名。是属于《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
危险驾驶罪,做为“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应当符合原罪(“交
通肇事罪”)犯罪特征。而“交通肇事罪”是属 于过失犯罪,
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犯。
•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
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
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
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责任追究(续)
• 4、危险驾驶罪
• 量刑标准:
•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
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
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
其他犯罪的;
•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设备缺陷
(1)未取得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许可证、
生产的电动车不能满足《GB/T 21268-2014非
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
(2)未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
确认符合使用要求;
(3)电控电路、制动设备、轮胎、减震器、
电池、车身损坏等存在缺陷。
二、电瓶车事故原因分析
2、人员管理
(1)驾驶人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操作;
(2)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
不当,车速较快,导致撞车或侧翻。
(3)驾驶人酒后驾车或身体、情绪等
条件出现异常。
二、电瓶车事故原因分析
3、环境因素
(1)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导
致无法正常行驶,如:大雨、雷
电、地震等。
(2)道路条件不符合要求,如:
设计不合理,坑洼未及时修补,
积水等
二、电瓶车事故原因分析
4、综合管理
(1)制度不完善,如:培训教育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等;
(2)车辆行驶路线设定及人员上下乘
车点设置不合理,如:线路交叉,乘
车点未在安全地点等;
(3)安全措施不到位,如:转弯、下
坡处安全(限速、警示)标志;
(4)隐患排查不到位,如:出车前检
查,路段隐患排查治理等;
二、电瓶车事故原因分析
三、电瓶车安全管理措施
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迫于教训:吸取事故教训;
依据法规:按照安全法规要求;
基于理论:根据安全原理规律;
基于技术:实现本质安全;
基于管理:形成安全氛围与文化。
扁鹊三兄弟的故事
上医医未病之病(养生)
中医医欲病之病(保健)
下医医已病之病(医疗)
转变观念-统一理念—安全成为核心价值
养成习惯-培育文化—安全成为行为习惯
落实责任-持续改进—安全成为责任使命
三、电瓶车安全管理措施
1、购买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合格产品
生产商取得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有合格证;
车辆符合《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的要求
经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测验收合格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
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
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
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三、电瓶车安全管理措施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
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
育和技能培训。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5)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三、电瓶车安全管理措施
4、建立电瓶车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
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
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电瓶车安全管理措施
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
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6、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
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
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四、电瓶车安全检查方法
蓄电池 充电机 电控电机 车身底盘
1、蓄电池检查
1.卫生:清除电池表面及桩头上的赃物,保持清洁
2.螺丝紧固:紧固电瓶极柱螺丝,无松动
3.电瓶液:检查电瓶液面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液面高度13mm
2、充电机
1.工作情况:观察充电机工作情况,无异常声音
2.卫生清洁:清洁壳体灰尘,均衡充电,检查充电器发热情况
3、电控电机
1.接线端子:检查各电路连接是否正常并紧固,以及检查绝缘是否正常
(应在断电状态下进行)
2.卫生清洁:清理外部灰尘
3.接触器外观、触点:功能正常,动作灵活
4.整体情况:检查是否有水进入,查看各部件发热情况
5.电机碳刷:无破损,无异常磨损(半年检查)
4、底盘车身
1.加速踏板:动作灵活,回位良好
2.制动鼓、刹车片:保持清洁,无异常磨损
3.制动软管和管道:无漏油,无破损
4.轮胎及紧固螺母:螺母无松动,轮胎气压正常,胎面磨损正常
5.卫生清洁:座椅表面及各零部件卫生清洁
6.组合开关、灯泡、雨刷、喇叭:功能正常,动作灵活
7.主要部位润滑:方向盘、加臂、转向主轴、车轮轴承、
球带、方向机、轮毂轴承加注润滑油
8.减震器:功能正常,无损坏
9.检查后桥:无渗油(半年更换后桥齿轮油)
安全生产是大家的事,谁也不能置身事外
巴西海顺远洋运输公司“环大西洋”号海轮是一艘性能先进的船只,但它却在
一次海难中沉没了,21名船员全部遇难。当救援船到达出事地点时,环大西洋
号海轮消失了,21名船员不见了,海面上只有一个救生电台有节奏地发着求救
的摩氏码。救援人员看者平静的大海发呆,谁也想不明白在这个海况极好的地
方到底发生了什么,从而导致这条最先进的船沉没。这时有人发现电台下面绑
着一个密封的瓶子,打开瓶子,里面有一张纸条,21种笔迹,上面这样写着:
一水理查德:3月21日,我在奥克兰港私自买了一个台灯,想给妻子写信时照明
用。
二副瑟曼,我看见理查德拿着台灯回船,说了句这个台灯底座轻,船晃时别让
它倒下来,但没有干涉。
三副帕蒂:3月21日下午船离港,我发现救生筏施放器有问题,就将救生筏绑在
架子上。
二水戴维斯:离港检查时,发现水手区的闭门器损坏,用铁丝将门绑牢。
二管轮安特耳:我检查消防设施时,发现水手区的消防栓锈蚀,心想还有几天
就到码头了,到时候再换。
船长麦凯姆:起航时,工作繁忙,没有看甲板和轮机部的安全检查报告。
机匠丹尼尔:3月23日上午理查德和苏勒的房间消防探头连续警报。我和瓦尔特
进去后,未发现火苗,判断探头误报警,拆掉交给惠特曼,要求换新的。
安全生产是大家的事,谁也不能置身事外
大管轮惠特曼:我说“正忙者,等一会拿给你们。”
服务生斯科尼:3月23日13点到理查德房间找他,他不在,坐了一会,随手开了
他的台灯。
大副克姆普:3月23日13点半,带苏勒和罗伯特进行安全巡视,没有进理查德和
苏勒的房间,说了句:“你们的房间自己进去看看”。
一水苏勒:我笑了笑,也没有进房间,跟在克姆普后面。
一水罗伯特:我也没有进房间,跟在苏勒后面。
机电长科恩:3月23日14点我发现跳闸了,因为这是以前也出现的现象,没多想,
就将闸合上,没有查明原因。
三管轮马辛:感到空气不好,先打电话到厨房,证明没有问题后,又让机舱打
开通风阀。
大厨史若:我接马辛电话时,开玩笑说:“我们这里有什么问题?你还不来帮
我们做饭?”然后问乌苏啦:“我们这里都安全吧?”
二厨乌苏啦:我回答:“我也感觉空气不好,但觉得我们这里很安全。”就继
续做饭。
机匠努波:我接到马辛电话后,打开通风阀。
管事戴思蒙:14点30分,我召集所有不在岗位的人到厨房帮忙做饭,晚上会餐。
安全生产是大家的事,谁也不能置身事外
医生莫里斯:我没有巡诊。
电工荷尔因:晚上我值班时跑进了餐厅。
最后是船长麦凯姆写的话:19点30分发现火灾时,理查德和苏勒的房间已经烧穿,一切
糟糕透了,我们没有办法控制火势,而且火越来越大,直到整条船上都是火。我们每个
人都犯了一点点错误,但却酿成了船毁人亡的大错。”
看完这张绝笔纸条,救援人员谁也没说话,海面上死一样的寂静,大家仿佛清晰的看到
了整个事故的过程。
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